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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1020號
原 告 林光華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蘇毓霖律師
被 告
兼下一人
法定代理人 徐德馨
追加被告 財團法人台灣省新竹縣褒忠亭
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傅金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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