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569號
原 告 修心宮
法定代理人 黃國相
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倍齊律師
被 告 鍾蓮台
鍾瑞爐
鍾瑞昌
鍾秀珠
許鳳娥
兼 上二人 鍾新灶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被 告 鍾玉鈿
鍾雲浩
鍾雲滔
追加被告 鍾永廷
兼 上五人 鍾雲琪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追加被告 鍾光燊
鍾光裕
鍾光烈
鍾靜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通行權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5 月29日所為之判決、裁定,其正本、原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及裁定之原本、正本中關於宣示日期「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8日」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9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裁定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美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王恬如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