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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72號
原 告 恆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清隆
訴訟代理人 呂雅莘律師
被 告 廣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孫熙勝
訴訟代理人 劉君豪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高敏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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