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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976號
上 訴 人 黃炯元
即 被 告 79巷12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姜莉芸間因本院103 年度訴字第976 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5,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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