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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58號
原 告 林書華
訴訟代理人 喬國偉律師
被 告 禾楓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宜靜
訴訟代理人 洪大明律師
複代理人 江慧敏律師
被 告 石佳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五年四月十三日下午四時二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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