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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17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宜德醫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洽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醫學院附設醫院新竹分院間因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75號損害賠償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9,033,1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5,74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銘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4 日
書記官 游意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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