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3,重訴,70,201703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重訴字第70號
原 告 林雪月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張必昇律師
被 告 吳金枝
朱宣靜即朱曉茜
朱憶德即朱曉英
朱俊䋭即朱皇名
朱淑媛
朱福渠
陳嘉慶
陳玲偉
陳進財
朱月清
朱月華
朱玉簪
張碧龍
張廷宇
張哲宇
呂秀雲
呂亞璇
兼上列十七
人 訴 訟
代 理 人 朱福強
上列呂秀雲
呂亞璇訴訟
代 理 人 呂學瑞
被 告 朱兆港
徐金玉
兼 上 一人
訴訟代理人 朱兆鋒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黃曼瑤律師
被 告 朱秀雄
上 一 人
訴訟代理人 朱佳倫
被 告 朱勝淡
朱兆宏
朱秀文
朱兆喜
朱瑞菊
朱勝裕
蔡文來
蔡玉梅
陳世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十八日下午二點,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王婉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王裴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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