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除字第266號
聲 請 人 楊美玲
上列當事人請求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1月28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之附表發票人欄中關於「謝達惠」之記載,應更正為「郭達惠」。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松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謝國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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