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3年度除字第277號
聲 請 人 羅雯卿即新竹縣私立古佳幼幼兒園
代 理 人 孟秀琴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宣告如附表所示之支票為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 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並於民國103年7月22日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理 由
一、查附表所示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 年10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蔡欣怡
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蕭宛琴
┌──────────────────────────────────────────────────────┐
│附表: 103年度除字第277號│
├──┬───────┬────────┬──────┬──────────┬───────────┬────┤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 面 金 額│支 票 號 碼│備 考│
│ │ │ │ │ (新台幣) │ │ │
├──┼───────┼────────┼──────┼──────────┼───────────┼────┤
│001 │新竹縣私立古佳│新竹武昌街郵局 │103年2月28日│98,250元 │N0000000 │ │
│ │幼幼兒園羅雯卿│ │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