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亡,15,201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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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1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代 理 人 鄭敬韜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何凱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何凱(男,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新竹市○○里00鄰○○路000號)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何凱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即失蹤人何凱(男,民國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籍設:新竹市○○里00鄰○○路000號)經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於100年12月20日向警政單位通報為失蹤人口,斯時失蹤人已年滿80歲,失蹤迄今已逾3年,又無出入境、全民健保紀錄,請准依法准為公示催告,並為死亡宣告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 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失蹤人為8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3 年後,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新竹市北區戶政事務所103 年12月23日竹市北戶字第1030007049號函、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全民健保資料回覆狀況、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97年9月3日移署資處亦字第09720223610 號函及所附入出境紀錄查詢作業表、戶籍謄本影本、新竹市殯葬管理所100年12月7日竹殯服字第1000002057號函等為證。

(上述資料均附於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103 年度民參字第19號偵查卷宗)。

而失蹤人何凱於100 年12月20日被列為行方不明失蹤人口,業經本院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何凱陳報其生存,或知何凱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首揭規定,自得對之為死亡宣告。

查失蹤人何凱於100 年12月20日被列報失蹤時,已年滿80歲,計至103年12月20日失蹤屆滿3年,自應依民法第9條第2項前段規定,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死亡。

四、據上論結,應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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