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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39號
聲 請 人 彭貴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唐仁楚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唐仁楚(民國五十二年十一月二十日出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三十日下午十二時死
亡。
程序費用由唐仁楚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失蹤人唐仁楚之母。
唐仁楚於民國90年11月25日突然失聯,下落不明,至今已逾13年,經聲請人於91年5 月30日報案協尋,仍無所獲。
據聞其在大陸地區身亡,然聲請人無法確定。
為此請求宣告失蹤人唐仁楚死亡等語。
二、聲請人主張其子唐仁楚失蹤十餘年,下落不明等情,業據提出戶籍謄本、新竹市警察局第一分局湳雅派出所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為憑,並經證人即聲請人之子、失蹤人之弟唐倫楚到庭證稱:唐仁楚於十餘年前開車外出,未再返回,迄無音訊等情明確。
核與本院函查失蹤人唐仁楚入出國日期紀錄所載,唐仁楚自91年1 月16日出境後,即無任何入境資料,且自90年11月25日起至104 年8月7日期間並無任何健保就醫紀錄,甚至93年2 月23日即已經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險署辦理退保等情相符,此有內政部移民署104年8月10日移署資處妤字第1040091501號函檢之入出國日期紀錄、衛生福利部中央健保險署104年8月10日健保桃字第1043051519號函在卷可憑。
此外,失蹤人唐仁楚多年來無所得財產資料,被訴刑事詐欺案件亦已因追訴權時效經過而為本院103 年度訴緝字第9 號刑事判決免訴,此亦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及本院103年度訴緝字第9號刑事判決在卷可稽。
是唐仁楚確已失蹤,生死不明,堪以認定。
本院據以於104年9月2 日為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限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依民法第8條第1項「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規定,聲請人請求對唐仁楚為死亡宣告,核屬有據,應予准許。
本件失蹤人唐仁楚經91年5 月30日被列為失蹤查尋人口,計至民國98年5月30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
三、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施茜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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