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亡字第63號
聲 請 人 羅德財
上聲請人聲請對失蹤人羅添雲宣告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羅添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 號,最後住所:新竹縣○○鎮○○里○○路00號)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七月二十二日下午十二時死亡。
程序費用由失蹤人羅添雲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羅添雲係聲請人之父,於民國89年7 月20日無故離家。
經聲請人於同年月22日向警局報案,申請協尋後,仍未返家,幾經尋訪,均無所獲。
羅添雲失蹤迄今已15年餘,為此聲請准對失蹤人羅添雲為宣告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請,為死亡之宣告。
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羅添雲於89年7月20日失蹤,聲請人曾於89年7月22日向新竹縣警察局竹東分局竹東派出所報案,迄今仍未尋獲,音信杳然,生死不明,已逾15年,此有聲請人所提戶籍謄本、證明書、受(處)理查尋人口案件登記表在卷可憑,並經失蹤人之女羅秀珠到庭證稱:相對人有失智症狀,行動自如,但其言語表達較無法讓人理解,失蹤當日,家人一早外出上班,妹妹在家休息,失蹤人獨自出走,失去蹤影,迄今未曾返家等情明確。
而本院依職權查詢相對人之前案紀錄表、健保投保資料、民事前案資料、入出國相關資料等,均查無羅添雲現尚生存之相關紀錄,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民事前案紀錄表、內政部移民署104年12月9日移署資處素字第1040144127號函、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104 年12月10日健保桃字第1043036098號函在卷可稽。
另本院前於104年12月24日以104年度亡字第63號裁定為公示催告,今申報期限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堪認失蹤人生死不明已逾23年,依前引規定,得於失蹤人羅添雲失蹤滿7年後為死亡宣告。
四、失蹤人羅添雲於民國89年7 月22日被申報失蹤,計至民國96年7月22日屆滿7年,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蔡孟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施茜雯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