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勞執,20,201512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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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執字第20號
聲 請 人 劉建欣
相 對 人 安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志浩
代 理 人 李欣璇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4 年11月19日經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區園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勞資爭議之調解,雙方調解成立,相對人應於104年12月5日給付聲請人離職慰問金新台幣(下同)5 萬元,嗣相對人僅支付7 千元,其餘款項並未支付,為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就相對人應給付之離職慰問金43,000元為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區園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上開主張,業據提出科技部新竹科學工業區園管理局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一紙附卷可稽,且為相對人於本院104年12月28日調查程序期日到庭陳稱:「(問:當時在調解時,為何會表示要在104年12月5日給付聲請人5 萬元? )答:在當下我們有答應付這5 萬元,回去有跟其他老闆討論,其他老闆不同意,就沒有如期付,但後來詢問科管局承辦人員,知道應該照調解書履行,我們會照調解書給付,但時間也超過12月5 日了。

我們可以在明天就匯款,...」等語,足見聲請人當初提出本件聲請,要非無據,惟經本院於104年12月31日上午9時12分許與聲請人確認是否業已收到相對人給付調解紀錄中之餘額,亦經聲請人表示已收到匯款,此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一紙附卷可佐,足見相對人就調解紀錄記載調解方案所負之私法上給付義務已履行完畢,是相對人在本院為此裁定時既無不履行調解內容之情事,則依首揭規定,聲請人再請求就系爭調解紀錄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即無權利保護之必要,其聲請難予准許,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王佳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兆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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