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勞訴,5,2015081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5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李欣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秋菊間因本院104 年度勞訴字第5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靜怡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許榮成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