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促,10021,2015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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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021號
債 權 人 曾國書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華洲汽車商行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華洲汽車商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江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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