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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29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胡崴森即胡兆岳
債 務 人 陳京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柒仟捌佰伍拾捌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柒仟陸佰貳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點五三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胡崴森即胡兆岳於民國91年間邀同訴外人胡冠貞及債務人陳京孟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新臺幣28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4筆,合計新臺幣103,472元。
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按債權人與教育部議定之就學貸款利率計息,嗣後,如經債權人與教育部重新議定時,自重新議定日起改按重新議定之利率計息,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債權人基本放款利率加年率0.5%固定計算。
(二)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胡崴森即胡兆岳自98.07.01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本金67,625元及自利息起算日(100年12月01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日(104年03月17日)前一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10233元暨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金額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訴外人胡冠貞及債務人陳京孟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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