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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735號
債 權 人 蔡漢泉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廖志祥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廖志祥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 之釋明文件。
②請求金額為何?及計算式為何?(依所附借據 所載部分金額尚未屆至)。
③債務人廖志祥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 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8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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