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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15號
債 權 人 長庚醫療財團法人林口長庚紀念醫院
法定代理人 翁文能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劉少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得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9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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