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促,2872,201504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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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72號
債 權 人 王建翔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景詮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又調解經當事人合解而成立,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是以,調解成立者,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第416條第1項、第38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查債權人請求之標的業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核定新竹市香山區調解委員會102年度民調字第31號調解成立之調解書,有債權人所提調解筆錄影本在卷可稽,既經法院核定之鄉鎮公所調解成立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債權人自得據以請求強制執行,顯無再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

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債權人自不得就同一事件再為請求,本件支付命令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3 日
書 記 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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