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促,2873,201504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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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873號
債 權 人 林岡鈿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鄭尊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暨自民國102年8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每萬元每日100元計算之違約金部分」,如換算成按年息百分比計算應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0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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