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29號
債 權 人 周中平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張鴻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對債務人張鴻建請求票號AH0000000、AH00000 00、NO603317、NO227564之依據為何?並提出 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是否請求利息,如有,起算日各為何? ③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伍紙,並說明究係依票據 關係或其他法律關係請求。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4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