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促,2981,201504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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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29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楊武益
債 務 人 許在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貳仟肆佰零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楊武益於民國98年間邀同債務人許在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4筆,合計新臺幣(下同)98,344元,其中(1)額度3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1筆,合計21,438元,(2)額度80萬元,約定至完成本教育階段學業之日止,憑借款人出具撥款通知書分筆動用,共動用3筆,合計76,906元。

(二)約定自申請貸款之本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日後滿一年之日起一年內分12期,每一學期借款得有一年償還期間,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

於最後教育階段學業通常應完成或服完兵役後滿一年之日起,其借款利息由借款人自行負擔,利率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一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減0.1%(指標利率)加計加碼年率計算,指標利率每三個月調整一次,加碼年率由教育部每年檢討一次,由教育部公告之,如因逾期依約定視為全部到期並經債權人轉列催收款項時,自轉列催收款項之日起,改按轉列催收款項日本借款利率加年率1%固定計算。

(三)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四)詎債務人楊武益自100.04.01於就讀學校畢業或服完兵役後,並未依約履行,尚結欠本金92,407元及自利息起算日(101年07月01日)起至聲請支付命令日(104年03月13日)前一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合計5752元暨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迭經催討未果,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許在花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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