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2996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李靖即李明翰即李福笙、鄭婷云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李靖即李明翰即李福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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