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09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陳玉貞
債 務 人 陳源富
債 務 人 葉美英
一、債務人陳玉貞、陳源富、葉美英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肆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玉貞於民國92年12月至96年04月間邀同債務人陳源富、葉美英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1紙,結欠本金計新臺幣92,549元整,另加計利息與違約金,詳如附表所載。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陳玉貞自就讀學校畢業後未依約履行,迭經催討未果,債務人陳源富、葉美英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為此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限令如期清償並連帶負擔督促程序費用。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5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附表
104年度司促字第3009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玉貞、陳│自民國103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92549 │源富、葉美│2月1日起 │ │ │
│ │元 │英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玉貞、陳│自民國104年1│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92549 │源富、葉美│月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英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