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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88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廖慧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陸萬零叁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廖慧瑩於民國(下同)101年2月29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整,約定期限106期並於民國109年12月29日清償完畢,利息自撥款日起以年息百分之8.000固定計息,暨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10違約金,逾期在6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20違約金。
(二)、惟債務人該筆借款自民國103年12月29日(最後一次繳款日)起即未依約繼續繳付,尚欠聲請人本金共160,384元未還,依債務人與聲請人簽立之借款契約書之約定,立約人在聲請人銀行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全部債務視同到期。
聲請人據此要求債務人清償本金、利息及違約金,詎料未獲付款,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清償本息及其違約金之責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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