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促,3092,201504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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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092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洪火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貳佰伍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按年息百分之○點二九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 債務人洪火龍於民國98年2月3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

欠款本金為新臺幣107251元整,及自民國104年0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國104年01月2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新臺幣參佰元(即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臺幣10725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應給付利息及延滯金。

履經催討均置之不理。

狀請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請人權益。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16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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