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促,3174,201504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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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74號
債 權 人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王俊河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權讓與合法送達債務人之回執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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