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178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沈瑋榛即沈書帆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沈瑋榛即沈書帆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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