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促,3215,201504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15號
債 權 人 有限責任新竹第三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林永昆
債 務 人 張莉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伍佰陸拾柒萬貳仟零陸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七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4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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