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3244號
債 權 人 愛因斯坦國際科技經貿中心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王慧燕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大鑫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債務人大鑫統資產管理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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