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促,3256,20150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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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3256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羅紫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每日利率萬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羅紫羚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87,000元整,約定借款期限30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2,900元;

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年利率18.25%(每日利率萬分之五)乘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

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46,400元整,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

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請求之標的有附呈之契約書影本可證(如奉 鈞院通知,當即送呈原本核對)。

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 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帳號:00000000000000;

分號:0000000000000000】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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