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促,5645,2015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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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645號
債 權 人 馮鈺璿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黃鄭久妹發支付
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尚無法釋明債權存在,且債權是否業已清償有不明,經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13日通知聲請人補正①對黃粉妹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本件債權與本院87年度促字第6196號債權是否同一?如是,重複請求之原因為何?③黃粉妹之繼承系統表。

④黃粉妹之繼承人有無拋棄繼承之証明文件(原所提不動產謄本所載之繼承原因發生日期顯非黃粉妹死亡日期)。

,迄未提出,依首開法條規定,該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 記 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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