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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5997號
債 權 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閔卿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對債務人宋小梅即宋小枚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提出之戶籍謄本記事欄登記債務人業於民國100年12月19日已出境、民國103年2月5日遷出登記,則依前開條文,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 記 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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