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促,6429,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429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債 務 人 陳藝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捌仟壹佰玖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緣債務人陳藝汶於民國(下同)93年8月11日向聲請人請領信用卡使用,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

但應於次月繳款日前向聲請人清償,逾期應自墊款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9.71(日息萬分之5.4)計算之利息及自104年9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給付按年利率百分之15(日息約萬分之4.1)計算之利息與依帳單週期收取違約金,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為:當期(月)繳款發生延滯時,計付違約金300元;

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

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

(二)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102年11月26日止共消費簽帳新臺幣72,672元整未按期給付,迭經催討無效,依法債務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自104年6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及違約金(即逾期手續費)。

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

釋明文件: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及應收帳款明細表影本,容後補呈。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
│附表:                                                                  │
├─┬────────┬─────────┬───┬───────────┤
│編│ 請 求 本 金    │利  息  起  迄  日│年利率│  違     約      金   │
│號│ (新台幣)     │ (民國年月日)   │(%) │                      │
├─┼────────┼─────────┼───┼───────────┤
│1 │118,195元(其中 │104.6.30~104.8.31 │19.71 │暨按年息百分之0.29計算│
│  │計息本金72,672元│                  │      │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
│  │)              │                  │      │三期為限。            │
│  │                ├─────────┼───┼───────────┤
│  │                │104.9.1~清償日止  │15    │----------------------│
└─┴────────┴─────────┴───┴───────────┘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