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促,6443,201508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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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443號
債 權 人 曾士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黃信國、方啟鋒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發票人究為「黃信國」或「黃國書」(依聲請 狀附表所載與所附支票影本不一致)? ②債務人黃信國、方啟鋒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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