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促,6533,201508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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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533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債 務 人 鍾采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玖佰玖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鍾采璿於101年9月3日,依據與聲請人簽訂之放款借據乙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3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1年9月3日起至105年9月2日止。

詎料債務人於104年4月3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迭經聲請人催討無效,目前尚欠如前開請求金額欄之借款本金、利息、違約金,依貸款契約書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利息者,即喪失期限利益,應即全部清償。

(二)、本案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聲請人茲為清償之簡便,以免訴訟程序之繁雜起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鑑核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三)、釋明文件另寄。

釋明文件:車輛動產抵押貸款契約書影本1份。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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