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促,6559,20150812,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559號
債 權 人 頂頂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周素華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野菜工房農業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利息究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或「民國104年7月22日」起算?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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