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促,6667,201508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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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667號
債 權 人 王志強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錡鈁股份有限公司、洪琨捷等間請求支付命令
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為何?究為錡鈁股份有限公司、洪琨捷 等二人或錡鈁股份有限公司一人?如為前者, 請提出對債務人洪琨捷請求之依據為何?並提 出相關之釋明文件。

②債務人錡鈁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為何? 並提出最新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宋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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