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促,6736,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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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736號
債 權 人 易淑霞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遠泰工程行蘇光生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
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相對人遠泰工程行之最新營業登記資料(以釋 明是否為獨資或合夥)。

②蘇光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③是否請求利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彭玟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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