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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6758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許乾義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戴禮濠即林庭伊之繼承人、戴雲蕓即林庭伊之繼承人、陳彥均即林庭伊之繼承人、陳采吟即林庭伊之繼承人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繼承人未辦理拋棄或限定繼承之証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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