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促,6981,201508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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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6981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馮秋鳳
債 務 人 馮林月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萬捌仟柒佰伍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一)債務人馮秋鳳前於民國98年至99年間,邀同債務人馮林月雪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3筆,共計新臺幣93,031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詳如借據所載;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另加計違約金(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約定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馮秋鳳自民國104年4月1日起未依約履行,計尚欠本金新臺幣18,752元及自民國104年3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4年4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繳納,債務人馮林月雪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實為德便。

(三)釋明文件另寄。

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一紙、2.借據影本一紙(釋明文件另寄)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8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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