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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7001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 理 人 何新台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謝金花、黃郁倩、黃琳琇等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債務人黃郁倩、黃琳琇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 欄不可省略)。
倘債務人為未成年人應補正其 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欄不可省略)。
②請求金額為何(依請求標的及其數量所載與訴 訟標的不一致)?併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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