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催,295,201508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95號
聲 請 人 泰鐘企業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麗環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①漢科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

②(正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樂嘉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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