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催,296,201508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催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志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貴妹
上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補正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正本(原提出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之發票日期不完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廖美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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