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司,114,2015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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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司字第114號
聲 請 人 吳昆益即資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清算完結展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聲請人展期至民國一0五年一月三十日完結資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

理 由

一、按無限公司之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又上開規定於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亦準用之,公司法第334條定有明文。

至前開聲請展期,只要有正當理由不能於期限內完結清算時,即得為之,此觀上開規定之意旨亦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下同)101年7月30日就任為資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前經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14號呈報清算人准予備查,復經本院以101年度司司字165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2年7月30日完結清算、102年度司司字第105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3年1月30日完結清算、103年度司司字第21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3年7月30日完結清算、103年度司司字第104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4年1月30日完結清算及104年度司司字第20號裁定准許展期至104年7月30日完結清算在案在案,惟因聲請人無法於期限內完成資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程序,又鑑於清算期間即將屆滿,爰聲請准延展清算期間六個月等語。

三、經查,本院經調取本院101年度司司字第114號呈報清算人事件、101年度司司字第165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102年度司司字第105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103年度司司字第21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103年度司司字第104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及104年度司司字第20號清算完結展期事件卷宗審核,核聲請人之上開聲請與前揭規定尚無不合,爰准予聲請人展期至105年1月30日完結資茂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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