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執消債更,30,201603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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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0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邱創群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劉錦洲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代 理 人 周賢昜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德信
相 對 人 史榮宗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金甌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105年2月4日民事裁定原本與正本關於當事人欄「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附表一更生方案債權人名稱「聖文森商榮昇資管公司」應更正為「聖文森商榮昇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

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

前開規定於裁定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第239條分別定有明文。

此於更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05年2月4日民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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