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執消債更,48,201603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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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48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楊博琦
代 理 人 鄒玉珍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代 理 人 蘇志成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羅建興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代 理 人 洪志銘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戴誠志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瑞杰揚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 理 人 陳聖文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其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

且「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64條第1項前段、第6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100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在案,有上開裁定一份在卷可參,而債務人於101年1月10日所提之更生方案,經通知債權人以書面對更生方案表示意見,債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具狀表示不同意,其所表達之意見為:債務人清償債務成數33.71%過低、債務人個人每月生活費用新臺幣(下同)21,342元、19,491元高於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債務人之長子成年後應負擔房屋及水電成本、債務人所列生活費用並未明顯緊縮降低、債務人應減少生活支出、債務人之所得是否有納入年終及獎金等語。

三、惟債務人任職於長榮航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確有薪資之固定收入等情,至於薪資外之獎金部分,依第三人長榮航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函陳報債務人領有年終獎金,而薪資外,並無其他固定之紅利、津貼、端午或中秋節獎金,有長榮航宇精密股份有限公司函及債務人所提薪資所得證明在卷足憑。

經查:

(一)債務人平均每月薪資部分,經納入每年年終獎金120,000元【依前二年度發放為計算基準,即(80,000+160,000)÷2=120,000】,及最近六個月平均薪資48,086元,其計算每月平均薪資為58,086元【計算式:48,086+(120,00012)=58,086】。

(二)另債務人之所有廠牌福特六和車號00-0000、廠牌日產車號000-0000自小客車,因出廠年份分別為西元2000年、2007年,距今已16年、9年,經考量年份折舊致殘值價值甚微,故不予納入更生方案之清償計算基準。

又關於債務人有無商業保險投保部份,業經債務人到院陳明並無投保,且債權人未陳明有何跡證債務人有投保商業保險,是此部分不予納入更生方案。

(三)綜上,其債務人更生履行期間之每月平均可處分收入為58,086元。

又債務人所提財產及收入狀況報告書中所載第1至24期、第25至72期之每月必要生活費用總額分別為21,491元【計算式:膳食費2,000元+交通費5,000元+房租5,500元+水電瓦斯網路費1,391元+房屋管理費1,600元+扶養費6,000元】、19,491元【計算式:膳食費2,000元+交通費5,000元+房租5,500元+水電瓦斯網路費1,391元+房屋管理費1,600元+扶養費4,000元】,前經向本院提出相關證明審核,屬每月必要生活支出,自不以臺灣省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用標準為限。

依債務人平均每月可處分所得58,086元,扣除履行期間第1至24期、第25至72期之必要生活費用21,491、19,491元後,核附表所示更生方案,以一月為一期,每1至24期、第25至72期清償金額29,500元、31,000元,已逾債務人每月可處分所得扣除每月總支出後之餘額八成【即29,500(58,086-21,491)】【即31,000(58,086-19,491)】用於清償,可堪認債務人已盡力清償。

(四)另為促使債務人履行更生方案,並教育其合理消費觀念,在債務人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表二所示之限制。

四、綜上所述,本件債務人還款成數雖僅33.71%,惟債務人名下並無任何不動產等較高價值之財產,僅有車號00-0000、AMB-6721自小客車,此有債務人所提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為證。

倘如更生方案還款額度逾越債務人所能負擔之極限過大,聲請人勢必無法清償,終至喪失其還債之意願,債權人實際受償之金額勢必大幅降低,因而反受實質之不利益;

況參酌本條例之立法目的,非但係使債務人得透過更生程序清償債務、重建其經濟生活,亦保障債務人於更生方案履行期間內能保有符合人性尊嚴之最低基本生活;

職此,權衡債權人與債務人之利益、債務人之償債能力與清償誠意以及社會公益等因素,本院認聲請人所提之更生方案,其條件核屬公允、適當、可行,且無本條例第63條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不經債權人會議可決,依本條例第64條規定予以認可該更生方案,並另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為相當之限制,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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