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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6號
聲 請 人 黃義育
相 對 人 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
司
法定代理人 曾譯慶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7月29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及理由欄關於「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予更正為「聖文森商曜誠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 陳淑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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