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執消債清,9,201705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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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
聲 請 人
即債 務 人 蔡素娥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代 理 人 邱祖賢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林湘凌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 理 人 沈智偉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相 對 人
即債 權 人 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代 理 人 游國鍮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

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經本院以104年度消債清字第13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前開裁定書在卷可稽。

再查,債務人名下之本件清算財團之財產分配,業已將等值現款新臺幣196,993元作成分配表,記載分配之順位、比例及方法,各該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後於民國106年4月18日公告在案,茲本院業將清算財團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等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本裁定不得抗告,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許智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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