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SCDV,104,司拍,101,201508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101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代 理 人 曾仁勇
相 對 人 林玉芳
上列當事人間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林玉芳於民國(下同)102年5月16日,將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下同)2,2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擔保其對聲請人現在及將來所負一切債務之清償,並辦畢抵押權設定登記在案。

嗣相對人於102年5月14日聲請人借款1,710,000元,借款期間約定自102年5月16日至122年5月16日止,分期按月於每月16日清償本息,利息按聲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645%,按月計付(目前計算為2.02%),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其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利率及違約金約定計付方式詳貸款契約第四條與第七條)。

另相對人於102年5月14日向聲請人借款149,730元,借款期間約定自102年5月16日至122年5月16日止,分期按月於每月16日清償本息,利息按聲請人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蓄存款機動利率加碼年利率0.645%,按月計付(目前計算為2.02%),遲延給付本金或利息時,除仍按上開利率計息,其逾期6個月以內部分,另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另按上開利率20%計付違約金(利率及違約金約定計付方式詳貸款契約第四條與第七條)。

詎相對人僅分別繳納本息至104年5月16日止,即未再依約繳納,是依據貸款契約第13條(借款金額1,710,000元)、貸款契約第11條(借款金額149,730元)之約定,其債務應視同全部到期,尚積欠本金1,701,354元,及其利息、違約金。

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各一件、貸款契約(保費融資貸款)影本一件、貸款契約(一般房貸)影本一件、放款戶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所提上開資料,核與其聲請意旨相符,且經本院依非訟事件法第74條之規定,以104年8月7日新院千民政104司拍101字第17459號函,通知相對人得於7日內就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額陳述意見,該函於104年8月23日合法送達,惟迄未見相對人有所陳述,從而,聲請人聲請拍賣如附表所示之抵押物,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31 日
新竹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孔怡璇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